在宪法体系中,生命权居于优先地位,只有生命权受到尊重和保障,才有可能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目标,其他基本权利与自由才有意义。
英美法因特定制度背景,长期存在单一证据定案法则,但证据印证即证据契合,仍为定案基本要求。神圣罗马帝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和法兰西王国1670年的《刑事法令》,是这种证据制度的代表,对欧洲大陆影响广泛深远,也是研究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文献。
这在传闻证据使用中尤为突出。尽管这项标准较为模糊,但是它要求法庭对任何可能影响一份证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因素进行考量,包括是否存在前述考量因素以外的情形。高等法院对这一评价无法信服。所以,事实认定结论并非以证据为前提进行逻辑推理的结果 ,而是靠法官的 预感(hunch)。威格摩尔指出:针对证言类证据,证据补强包括提供资料以反驳可能使人产生怀疑的情况。
而在刑事诉讼中,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且人证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依据单一人证,包括普通证人以及被告人认罪证言定案,有一定风险,因此能否依据被认为是可靠的单一人证定案,成为法律原则与规范需要回应的问题。证据能力限制将减少可供判断的证据量,这种减量可能影响证据契合并妨碍心证的形成。因此,在证据数量及证据信息契合问题上,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要求不设定限制性法律规范。
虽然藉此亦可加强确信。另一方面,凭单一证据可以判决的法理,也可以采用反向推断的方式确认。更多的情况下,书证只能组合进推论,而且书证需要得到官方的正式检验或者当事人的承认。c.犯罪的严重性以及追诉犯罪的公共利益——犯罪越严重,则对被告的保护相应越宽松(less)。
特文宁指出,原子主义的证据分析,是基于证据的个体命题之间的逻辑分析。虽有其时代背景与合理依据,但仍需防止评价自由与心证标准所引致的主观随意性。
(二)近现代欧洲证据法中的证据契合 随着启蒙运动的展开及诉讼合理主义的推演,法定证据制度在欧洲受到普遍的批判。如归纳法在证明活动中的运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哈雷特等人在证据学中主张的整体模式,亦为整体论思维范式的产物。三是证据法中特殊的利益保护需求。
反之,在整体的掩盖之中,在心理要素的影响之下,分析证据间信息的契合与矛盾的技术可能被忽略。尽管证人回答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问题可能会对证人自身的安全及证人保护措施的隐蔽性产生消极影响。因此,笔者的意见是,如果说对整体主义与原子主义作抽象的词义理解,证据契合的技术分析可能在整体主义中可能更具空间,也更有价值。然而,欧洲却有一个国家,且系大陆法系代表性的国家之一——荷兰,明确将孤证不能定罪原则写入法律,成为正式适用的证据规则。
认识印证证明在比较证据法上的地位,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分析我国刑事印证证明的特征,同时了解国外证据制度在使用类似证明方法上学理和经验,对于把握我国印证证明模式与方法的学术价值,探索我国印证证明模式与方法的改善,实现与国际证据法学界的有效对话,甚至设置国际证据法学体系中的中国话语,应有积极意义。而就证据标准,英美法同样采心证路径,要求道德上的确信性(moral certainty)、真正的说服(full persuasion),以及常用的表述:排除合理怀疑。
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看,整体主义与原子主义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思维范式,各自有着深刻的认识论根源。综合起来,这些补强证据能够提供对被害人被强奸陈述的佐证,尽管仅凭其中单个证据不足以实现补强
关于证据法,它指的是任何法律或实践规则,要求某些种类的证据得到其他独立证据的证实或支持,以便足以维持某一结果,如刑事犯罪的定罪。他说他被要求打电话,从对方处可能知晓住处。一般认为,两项基本原则构成孤证不能定罪原则的基石:其一是证据裁判原则。古代的原子论与近现代以来的还原论一脉相承。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看,整体主义与原子主义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思维范式,各自有着深刻的认识论根源。在事件基础上的个人知识的确认。
相反,我们应该将证据群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完全形态或布局来加以考察,并用一种与分析方法背道而驰的方式来对其整体证明力或可信性加以评估。这里所称一致性审查,应当说就是证据相互印证的审查。
认识印证证明在比较证据法上的地位,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分析我国刑事印证证明的特征,同时了解国外证据制度在使用类似证明方法上学理和经验,对于把握我国印证证明模式与方法的学术价值,探索我国印证证明模式与方法的改善,实现与国际证据法学界的有效对话,甚至设置国际证据法学体系中的中国话语,应有积极意义。如果不是针对核心要件事实,那么,《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最低证据要求,很容易得到遵守。
如最有代表性的图示法,虽有精细化分析的作用,但其复杂性和难以实际运用并不适合多数案件证据分析需要。英美法对证据重质量而不太重数量的传统,以及允许凭单一证据定案的法理,可以确认其证据法制中存在单一证据定案法律原则。
而且,充分证明的标准难以用盖然性术语进行表达。因为仅凭该证人提供的情况,并不导致我们必然相信——我们对人性的认识会禁止我们这样做。如仅有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采用原子模式分析证据的证据法学者,虽然注重常识、经验和归纳方法在司法证明中的应用,却对证明主体的心理因素可能产生的影响疏于关注。
然而,自由心证也是在特定的背景(concrete or circumstantial context)之下推演,必然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制约。因为,如要求证据补强必须针对被告人刑事责任或犯罪行为的核心要素,那么许多起诉将面临证据不足,此时刑事司法难以向被害人提供充分的保护。
法定证据制度如剔除其机械、僵化的非理性因素,其客观主义倾向及证据契合要求,与印证证明模式有相通之处。最经常地表达了特定情况下证据契合的涵义。
在英美证据法中,需补强的对象可以区分为几种情况,从而形成不同的补强证据类型。11 世纪前后,欧洲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
欧洲人权法院在2015年夏茨夏西维利诉德国案大法庭裁决中,就该案定罪理由提及:而且,在卡塞尔和哥廷根的罪行的类似行为方式,已经进一步证明(corroborate)了法院的事实认定(Moreover, the similarity in the way in which the offences in Kassel and Göttingen had been committed had further corroborated the courts findings.)。进一步确认和实施法庭质证原则,限制庭前书面证言的使用,确立法庭证言一般优于庭前证言的证据法原则,从而修正传统的印证方法。基于证人与被告关系上证人特权。《民法大全》在调查第4编中,使用了哈德良皇帝关于证人信义的批复:怎样的证明和怎样的方式足以证明某一事物,这不可能完全地加以界定,因而,没有公共文件往往也能发现某些事物的真相。
除了口供和证言,书证和推论也是有效的证据形式。2.证据补强的基本内容 英美证据法中证据补强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不过,证据构造分析面临多重关系,包括要证事实命题之间、命题与证据之间、不同证据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样态,除上述补强与聚合即契合性关系外,还包括联结(conjunction)、复合命题(compound propositions)、耦合推论(catenate inferences,即推论之推论)等命题与事实关系。所以,我只能概括地给予这样的批复:调查不应当拘泥于一种证据,你应当根据你内心的判断,对你所相信的或者认为证据不足的情况进行衡量。
例如,基于原子主义进路,可以要求事实裁判者对特定的信息材料不予考虑,或者,只能赋予其特定的证明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对特殊证言认证时所强调的印证要求,也同各国强调补强印证的情况相一致。